唐山中院发布20起执行不能与司法救助案例
引导社会理性认识“执行不能”
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关怀
(记者 刘文利 通讯员 马超)为了让社会理性认识“执行难”与“执行不能”,感受到党委、政府和法院对“执行不能”案件申请人司法救助的人文关怀,12月7日,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“执行不能”和“司法救助”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,对外发布了10起“执行不能”典型案例和10起国家“司法救助”典型案例。
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自2016年3月以来,唐山市法院系统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。截至目前,共受理实施各类案件62501件,结案53286件,3年总结案率85.26%,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”取得决定性成果。
与此同时,让执行法官们感到压力的不是“执行难”,而是要面对“执行不能”以及由此引发的不理解。在新闻发布会上,唐山市中院新闻发言人就如何区别“执行难”与“执行不能”向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作了详细说明。
新闻发言人介绍,尽管唐山市法院系统不断加大执行力度,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,但仍有案件无法执行,依然有家庭特别需要救济。鉴于此,近年来唐山市两级法院积极协调党委、政府部门开展司法救助,2016年以来执行案件救助174件,依法发放救助资金1278.3万元,救助人员190余人。
记者通过对20起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发现,这些案例均存在客观因素导致“执行不能”。如张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:2012年6月,张某骑摩托车抢劫被害人路某华佩戴的黄金项链一截。张某逃脱时被路某华抓住,张某将路某华猛刺数刀,致其心脏大失血死亡,并将另一人刺成重伤。法院判处张某死刑,附带民事赔偿20余万元。本案被执行人已被执行死刑,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和查控手段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,属执行不能案件,裁定终结执行。
另外,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也反映出唐山市法院系统在解决“执行不能”、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。如方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:2017年1月5日,方某驾驶小型客车载乘车人徐某与董某相撞,又撞上路边董某的房屋,造成3人受伤,董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。经认定方某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。迁西县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,被告方某赔偿原告董某经济损失10万余元。在执行过程中,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。经申请,给予董某司法救助资金1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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