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州居住证持有人新增2项权益可享21项服务便利
福州新闻网12月15日讯(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 柯竞)《福建省实施〈居住证暂行条例〉办法》从本月1日起施行。日前,市政府出台贯彻意见,在明确福州市居住证持有人除享有《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的11项服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7项便利外,还可享受2项服务与便利。
我市新增的2项服务与便利分别是: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的,如与用人单位终止(解除)劳动关系且不再在福州就业的,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后,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(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)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;除出租车从业人员资格证申办需按照《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执行外,其他具备道路运输从业条件的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。
根据规定,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(我市五城区跨区流动的除外)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,符合合法稳定就业、合法稳定住所、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,按照自愿原则可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领居住证。
从本月1日起,我市不再发放暂住证,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登记制度,免费发放统一加盖单位公章的福建省暂住登记凭证(简称登记凭证)。《办法》施行之前发放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,暂住证办理年限计入居住年限。
暂住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,暂住证持有人继续居住的,按以下情形办理。
暂住证有效期内或暂住证有效期满15日内申领居住证的,应当通过“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”查询暂住登记时间。暂住登记满半年的,凭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为申领人按照《办法》办理居住证;暂住登记不满半年的,凭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为申领人发放登记凭证,并告知申领人待暂住登记满半年后,持登记凭证按《办法》规定申领居住证。
暂住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满15日内,不申领居住证的,凭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办理暂住登记并发放登记凭证,原暂住证办理年限计入居住年限。
暂住证有效期满超过15日申领居住证的,应当为其重新办理暂住登记,发放登记凭证,告知申领人按照《办法》规定申领居住证。
首次申领居住证,免收证件工本费,换领、补领居住证,需缴纳证件工本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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